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廉字第 10805002150 號
要旨
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
主旨
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部 108 年 2 月 20 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規定執行疑義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相關文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8 年 1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1070045111 號函、嘉義縣東石鄉公所 108 年 1 月 17 日嘉東鄉政字第 1080000676 號函。
三、本部前以 107 年 12 月 10 日法廉字第 10705012940 號函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供各機關參考運用,現配合旨揭執行疑義說明,本部已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電子檔置於本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如有修正範本即時上網公告。
正本
總統府政風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人事處、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衛生福利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部、國立故宮博物院、大陸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文化部、勞動部、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法務部(政風小組)、各縣市政府(請轉知各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各縣市議會
副本
本部政風小組、本部廉政署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法廉字第 10805005450 號函,檢附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予以補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