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80022848 號
要旨
法院送達家事事件之文書,如屬不得代收者,應於信封上註明,以提醒郵務人員
主旨
法院送達家事事件文書時,如有不得由他人代收之情事,應於信封上註明,以提醒郵務人員注意,請查照
說明
一、頃據外界反應,實務發生監護宣告裁定之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送達地址同一,法院交郵務機構送達後,均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簽收,經法院認定需重新送達及計算抗告期間,影響人民權益之情事。
二、為保障家事事件當事人及關係人之權益,兩造當事人、關係人或民事保護令事件被害人與相對人之送達處所相同時,應分別送達之,並於交付郵寄信封上註明「限本人親收」,或「不得由○○○(他造當事人或其他不得代收者姓名)或其受僱人、同居人代收」之文字,以提醒郵務人員注意;收受已完成送達之送達證書,應即檢查送達程序形式上是否合法,必要時並查閱卷證資料,有不合法情形者,應速重行送達或以其他適宜方法補正,本院 101 年 12 月 28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36818 號秘書長函提示意旨,仍請參照妥處(詳附件)。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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