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廉字第 10805001780 號
要旨
法務部 107.11.27 法授廉利字第 10705012400 號函有關公職人員涉及機要人員考績評擬應予迴避之說明,與 108.03.05「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迴避事項執行疑義研商會議」內容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主旨
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迴避事項執行疑義說明」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部 108 年 3 月 5 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迴避事項執行疑義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相關文號:監察院秘書長 108 年 1 月 10 日秘台人字第 108163011 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7 年 12 月 18 日總處培字第 1070058136 號書函、銓敘部 108 年 1 月 30 日部法二字第 1084721373 號書函。
三、本部 107 年 11 月 27 日法授廉利字第 10705012400 號函有關公職人員涉及機要人員考績評擬應予迴避之說明,與上開決議內容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正本
總統府政風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政風小組)、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科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海洋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各縣市政府(請轉知各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各縣市議會
副本
本部廉政署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法授廉利字第 10705012400 號函,有關公職人員涉及機要人員考績評擬應予迴避之說明,與決議內容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