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處人三字第 1080023459 號
要旨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人事室自即日起免再每半年傳真報送「請頒服務獎章人數調查表」至司法院人事處
主旨
自即日起,各機關無須每半年傳真報送「請頒服務獎章人數調查表」至本處,請查照。
說明
一、為瞭解各機關辦理請頒服務獎章之情形,避免有所遺漏,前以本處106 年 1 月 9 日處人三字第 1060000873 號函請各機關人事室每半年傳真報送旨揭調查表至本處。
二、經查自 106 年迄今,各機關均依規定辦理請頒服務獎章事宜,為減少管考,爰如主旨。
三、嗣後各機關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請頒事宜,為避免延誤,除有特殊情形外,宜自符合請頒資格者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日起算 3個月內函報本院請頒。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人事室(37)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登法學函釋)、本處第三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