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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803512620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其計算方式及注意事項說明

主旨

有關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8 年 8 月 20 日北市社團字第 1083133595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依本件來函所述,現有財團法人申請變更案件所送資料中,董事會係由 9 人組成,此 9 人中有親屬關係者共 5 人,2 人為兄弟(二親等,董事長及其弟)、2 人為兄弟(二親等,董事長之堂兄及堂弟)、再 1人為董事長之堂兄(四親等),亦即上開董事 5 人間互為堂兄弟或兄弟關係,祖父為同 1 人。是以,上開董事中「董事長及其弟」(2 人)、「董事長之堂兄及堂弟」(2 人)分別有「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分別未逾該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一(按:董事長與其堂兄弟間為四親等親屬關係,故無合併計算之問題),而未違反本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

正本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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