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就已申請興建農舍之共有農業用地,業經主管建築機關依該規定,於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管制,在未經解除套繪管制前,土地共有人可否訴請分割該土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22 號研討在案,惟目前司法實務見解仍未見一致,因事涉具體個案,仍宜本於審判職權認定
主旨
有關所詢「已申請興建農舍之共有農業用地,業經主管建築機關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於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管制,在未經解除套繪管制前,土地之共有人可否訴請分割共有物」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院 108 年 8 月 22 日彰院曜民瑞 107 年度訴字第 1205 號函。 二、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就已申請興建農舍之共有農業用地,業經主管建築機關依上開規定,於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管制,在未經解除套繪管制前,上開土地之共有人可否訴請分割該土地乙節,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22 號研討在案,惟目前司法實務之見解仍未見一致(認為不得訴請分割者: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9 號之初步研討結果乙說之說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755 號判決;認為可訴請分割者: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字第 216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571 號判決參照)。從而,有關旨揭疑義,因事涉具體個案,仍請貴院本於審判職權認定。
正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