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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803512300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財團法人法第 39、45、48 條規定參照,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分別定其應出席人數及議決方式,而財團法人「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屬董事會普通決議事項,應由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主旨

有關貴中心函詢「財團法人董事缺額時,是否一定要改派才可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乙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中心 108 年 7 月 8 日資訊行政字第 1080000503 號函。

二、按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置董事 5 人至 25 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置董事 7 人至 15 人,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39 條及第 48 條定有明文。次按本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明定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分別定其應出席人數及議決方式,而財團法人「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屬董事會普通決議之事項(本部 108 年 6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803505760號書函參照),應由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本件來函所詢財團法人有董事離職未經改派,致有董事缺額之情形,是否須先改派董事並選任董事長後,始得辦理變更登記一節,依上開說明,財團法人董事人數上、下限既應符合本法第 39 條及第48 條規定,則如董事會開會出席人數符合本法第 39 條、第 48 條、第 45 條及捐助章程所規定之最低人數,並經出席人數之過半數同意,則無須先行改派董事,再推選董事長。另貴中心來函說明四所述「為因應合併案之生效,避免消滅法人國土中心向法院辦理解散登記時,又遭法院以董事有缺額為由駁回」一節,經查詢司法院「法人及夫妻財產登記公告」網站,國土中心已於 108 年 7 月 12 日完成解散及清算人任免之登記,並於 108 年 8 月 28 日與貴中心完成合併登記,併予敘明。

正本

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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