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26151 號
要旨
檢送新修正之法院少年法庭督導少年觀護所報告表
主旨
檢送修正「法院少年法庭督導○○少年觀護所報告表」如附件,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自 108 年 10 月起按季督導時,請依新表填報檢送該管少年觀護所參考,並副知法務部暨本院少年及家事廳,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報告表於 94 年 8 月 19 日函頒,97 年 2 月 14 日及 98年 8 月 31 日 2 度修正。因監察院近年來極為關注被收容少年權益,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之 2第 5 項復增訂對少年觀護所人員專業之要求,爰參考修正,以應實務運作需求並維少年權益。
二、本次修正報告表電子檔已置於內網(主題區/少年/督導少年觀護所相關資料),請自行下載使用。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所屬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高雄及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法務部(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