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0504500190 號
要旨
學校教師因涉性侵害案件遭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羈押獲准,學校調查小組欲請求至羈押處所進行訪談,應以函文向該處所之「收容機關」提出請求,並於辦理公務接見時,指派前往之人員應備文及身分識別文件,以利機關審核
主旨
有關學校教師因涉性侵害案件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地檢署)聲請羈押獲准,得否同意學校調查小組請求至羈押處所進行訪談乙事,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5 年 2 月 17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50017925 號函。二、來函所詢得否同意學校依法組成之調查小組成員至看守所訪談涉案教師一節,基於行政機關互助之原則,以及考量矯正機關與羈押被告之特殊性,請求機關應以函文向羈押處所之「收容機關」而非向地檢署提出請求,文內請敘明理由、接見人員、接見對象與時間等資料,經該機關長官核准後辦理,若接見對象屬禁見被告,收容機關亦將徵詢檢察官或法官之同意後為之。
三、另辦理公務接見時,指派前往之人員應備文及身分識別文件,以利機關審核,並宜先與該收容機關承辦人聯繫,避免等候時間過長或羈押被告因外醫、出庭等情而未能接見。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法務部矯正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機關、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部檢察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