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務部就「臺南市下營區農會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公糧稻米經收保管加工撥付業務委託下營區農會』是否為行政契約一案」之說明
主旨
有關貴會函詢「臺南市下營區農會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公糧稻米經收保管加工撥付業務委託下營區農會』是否為行政契約」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8 年 9 月 25 日原民社字第 1080059495 號函。 二、經查本部 103 年 1 月 29 日法律字第 10303501340 號函謂「收購公糧稻穀應可認係農委會以私法手段實現行政上任務之『行政私法行為』」,係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102 年 7 月 16 日農糧字第 1021081245 號函之見解主張及嗣後補充意見略以:「(一)公糧業務係依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委由各地農會及民營碾米工廠(以下簡稱公糧業者)辦理,並與該等公糧業者依私法簽訂書面契約,依約定事項辦理公糧收購及相關作業。(二)公糧稻穀收購作業屬買賣性質之私權、私法行為,農民係依其自由意願決定是否依規定繳售公糧,政府並無強制其繳售之公權力。…。」惟依貴會來函說明三所述,農委會農糧署南區分署 108 年 8 月 19 日以農糧南儲字第 1081159327 號函復說明略以,政府辦理公糧收購具照顧農民收益,穩定市場價格及國家安全存糧效益,且農會或公糧業者基於受託業務執行,甚至無償提供倉庫作公糧稻穀收儲使用,具公益目的等語。是以,有關貴會所詢疑義,仍應洽詢農委會本於權責判斷旨揭契約之性質。
正本
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