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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0801094420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為維護收容少年權益,提示各少年觀護所辦理相關處遇措施時,應落實相關原則

主旨

為維護收容少年權益,提示有關少年觀護所(下稱少觀所)收容少年之處遇措施如說明,請照辦。

說明

一、鑑於監察院近年來極為關注少觀所收容少年權益,108 年 6 月 19日修正公布之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對少觀所人員專業之要求,及司法院秘書長修正法院少年法庭督導少觀所報告表,增加對少觀所之督導密度等由。爰提示各少觀所辦理相關處遇措施時,應落實以下原則:(一)合署辦公或附設少觀所在收容少年之舍房及活動空間分配上,應採分棟、分層、分區或分房等方式,與成年收容人隔離分界;另在看診、接見、運動及出庭等活動部分,得採獨立動線或梯次等方式加以區隔。

(二)應於少年甫入所時告知少年應遵守之規定,並不定時向少年宣導面對同儕欺凌之正確心態,暢通少年向管教人員反映及申訴之管道,及保護提出申訴之少年免遭報復、恐嚇或其他負面影響。

(三)對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疑似身心障礙之少年,應依本署 108 年4 月 22 日法矯署教字第 10803003960 號函頒之「少年觀護所處遇精進計畫」提供相關輔導及特教資源。

(四)對於少年之違規行為,均應依「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辦理,禁止使用停止接見、停止購物或禁止戶外活動等非法定不利處分作為懲罰,並禁止設置及運用違規房及考核房等管理措施。

(五)收容於鎮靜室應以保護為目的,收容程序並應依本署 105 年 11月 11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504006500 號函辦理,以少年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為限,並於收容後密切觀察其言行舉止,如認無繼續收容於鎮靜室之必要時,應即解返。

(六)應提供足量飲用水供少年飲用,嚴禁以任何理由不許或限制少年飲水。

二、檢附司法院秘書長 108 年 9 月 24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26151 號函文影本 1 份供參。

正本

本署所屬各少年觀護所(含合署辦公)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本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本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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