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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廉利字第 10800059410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要旨

機關於交易行為前,依投標廠商揭露內容明顯可識別其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縱投標廠商提供顯非正確之身分關係揭露表,機關亦無須於交易行為成立後,主動公開身分關係

主旨

有關投標廠商於交易行為前表明其身分關係,如依其揭露內容明顯可識別該廠商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機關於交易行為成立後,是否應公開其身分關係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108 年 8 月 26 日財政處字第 10812918340 號函。

二、按機關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應以該投標廠商具身分關係且已主動據實表明為前提。如機關於交易行為前,依其揭露表內容明顯可識別投標廠商非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例如於公職人員之二親等親屬稱謂填寫「伯母」),縱投標廠商提供顯非正確之身分關係揭露表,機關亦無須於交易行為成立後,主動公開身分關係。

三、又投標廠商依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所負之據實表明身分義務,為其本身之法定義務,採購機關尚無庸實質審查投標廠商之揭露是否為真實,併予敘明。

正本

財政部政風處

副本

監察院秘書長、本署防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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