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據財團法人法,董事及監察人之產生方式,有遴聘、人數比例、選(解)任程序等規定。又財團法人與董事、監察人間之法律關係,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至於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所定監察人之產生方式,於擬議修正捐助章程時,應陳報主管機關許可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產生方式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8 年 9 月 17 日台內團字第 1080282292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事項。」上開規定所定董事及監察人產生方式,包括本法第 48 條第 2 項、第 49 條第 2 項、第 61 條 3 項有關應由主管機關遴聘之董事、監察人,及本法第 50 條、第 59 條第 3 項、第 64 條第 1 項、第 65 條第 1 項有關董事、監察人人數比例等規定。至於本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款所稱「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解)任」,包括選(解)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決議程序、任期屆滿前出缺之補選程序、依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5 款但書所定以章程訂定由董事會以普通決議選任及解任等事項。 三、次按財團法人之監察人係與財團法人間成立法律關係,尚非由其董事會予以聘任、聘用或聘僱。又財團法人與董事、監察人間之法律關係,司法實務及學者多數認其法律性質類似民法上委任契約之一種無名契約,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抗字第 541號裁定及 94 年度台上字第 143 號判決;王澤鑑,民法總則,103年 3 月版,第 189 頁;林誠二,民法總則新解(上),101 年 2月版,第 238 頁參照)。至於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所定監察人之產生方式,因屬本法第 8 條第 4 款所定捐助章程之應記載事項,如財團法人擬議修正捐助章程時,依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定應陳報主管機關許可,爰應由財團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個案具體情形本於職權審認之,併予敘明。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