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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80032807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重申民事保護令相關裁定、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判決之裁判電子資料已定期傳送家庭暴力防治電子資料庫,故毋需再函送予衛生福利部

主旨

法院關於民事保護令相關裁定、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判決紙本,毋需函送予衛生福利部,請查照轉知。

說明

本院前以 102 年 11 月 21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30035 號秘書長函,提示旨揭裁判電子資料已定期傳送衛生福利部建置之家庭暴力防治電子資料庫(如附件),毋庸另行函送紙本,惟查仍有部分書記官疏未注意,爰請加強注意,俾減省行政成本。

正本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衛生福利部(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示專區)(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30035 號

主旨

法院關於民事保護令裁定、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判決,已採電子傳輸至衛生福利部建置之家庭暴力防治電子資料庫,無庸函送紙本裁判予該部,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案陳衛生福利部 102 年 11 月 12 日衛部護字第 1021480449 號函辦理。

二、查本院已配合家庭暴力防治法電子資料庫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3條之規定,定期傳輸旨揭電子資料於該資料庫,爰請如旨揭辦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刑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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