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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803518540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要旨

依照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適用本法第 24 條第 2 項之財團法人,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故若年度收入總額 6 億 9,271 萬 5,538 元,依上開相關規定,「應」建立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台灣貿易中心函請貴部同意該中心準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會計制度與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8 年 12 月 6 日經商字第 10802430890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24 條規定:「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第 1 項)。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第 2 項)。前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及誠信經營規範之指導原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3項)。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項)。」又依貴部訂定之「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適用本法第 24 條第 2 項之財團法人,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本件依貴部來函所述,財團法人台灣貿易中心 107 年度決算書所載年度收入總額 6 億 9,271 萬 5,538 元,依上開相關規定,「應」建立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至於該中心如何以「準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下稱外貿協會)之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方式(亦即如何建立與外貿協會相同之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貴部備查,尚請貴部本於主管機關之權責審認之。

正本

經濟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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