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二字第 1080034662 號
要旨
關於遴選法官職前研習人員請假日數超過研習期間百分之五時,應相對延長審判實習期間之日數計算疑義
主旨
有關遴選法官職前研習人員請假日數超過研習期間百分之五者,應相對延長審判實習期間之日數計算,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下稱研習辦法)第 11 條第 3 項:「請假日數超過研習期間百分之五者,應相對延長其審判實習期間。」
二、考量遴選法官職前研習人員請假日數未逾研習期間百分之五者,毋庸相對延長其審判實習期間,爰放寬研習辦法第 11 條第 3 項應相對延長其審判實習期間,為請假超過研習期間百分之五之日數。
三、本院 103 年 1 月 24 日秘台人二字第 1030001529 號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法官學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刊登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本院人事處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秘書長 103.01.24 秘台人二字第 1030001529號函,與本函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