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80250515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進用考核辦法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進用考核辦法」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8 年 2 月 27 日總處綜字第 1080027925 號書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4 條:
按法制體例上,但書為本文之例外規定。查本條第 2 項規定「北水處及所屬機關(構)得辦理現職臨編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員』內部甄選進用為職員。但工員以進用為最高職務列等第 5 職等以下職務為限。」,惟該但書規定,似非本文之例外,爰建議將但書另項規定,俾符體例。
(二)草案第 34 條:
本條規定「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其性質適用或『準用』公務員及勞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按「準用」係指就某事項所定之規定,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換言之,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僅在性質容許之範圍內類推適用;查本條係規定準用之相關法令,尚包含勞動基準法、就業保險法、就業服務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等,該等法律均訂有罰則規定,基於處罰明確性原則,法制體例上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之立法方式為規範,建請再酌。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