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80252201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基隆市廢棄車輛清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基隆市廢棄車輛清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8 年 12 月 25 日環署綜字第 1080098725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查草案第 16 條規定:「車輛所有人……任意於建築物以外之處所,停放廢棄車輛,經令其限期清理,屆期未清理者,『得』處新臺幣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則對於違反草案第 16 條規定者,究係賦予主管機關得否裁罰之裁量權限?抑或僅係賦予機關處罰權限?如係前者,何以符合處罰構成要件卻可裁量不處罰?如為後者,因主管機關並無裁量權限,建請刪除「得」字,以資明確。
正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