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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90350239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要旨

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規定,係為提升財團法人之資訊透明,賦予其主動公開捐贈名單清冊相關資訊之義務,並基於保護個人權益、隱私考量設有但書規定,宜請探求捐贈人之真意是否有但書「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之情形,如符合上開情形,則可例外不公開之

主旨

有關貴局所轄管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函詢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9 年 1 月 15 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 10930005732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下列資訊,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一、…。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其立法意旨係為提升財團法人之資訊透明,賦予其主動公開相關資訊之義務,並基於保護個人權益、隱私考量設有但書規定,以利適用(本條立法理由及本部 108 年 9 月 16 日法律字第 10803512600 號書函參照)。而上開條文已明定以主動公開為原則,除非有「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情形,始得例外不公開之。是以,本件所詢財團法人已知捐贈人真實姓名資料,是否可以捐贈人事先指定之名稱(化名)對外公開捐贈名單清冊乙節,宜請貴局探求捐贈人之真意是否為反對公開其真實姓名,而有本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2款但書「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之情形,如符合上開情形,則可例外不公開之。反之,則應依法主動公開。

正本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一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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