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090004307 號
要旨
基於維護少年隱私,辦理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通知時,建請調卷查明,且就受通知者不知之少年事件資訊,通知函中應避免揭露,發文時亦應注意採行必要之保密措施
主旨
貴院辦理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通知時,建請調卷查明,通知函中,應避免揭露受通知者所不知之少年事件資訊,發文時並注意採行必要之保密措施,以維少年隱私,請查照。
說明
一、頃據相關機關反應,少年法院通知塗銷之公文有未以密件為之,且於文中揭露受通知單位原所不知之少年事件資訊等情形(例如少年法院曾函請地方政府提供少年及其家庭必要之福利服務,地方政府僅知少年身分資訊及法院案號,但塗銷通知函中卻有移送日期、文號、單位、裁判結果、確定日期、執行起迄日期等之記載),對少年隱私保護不周。
二、參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及第 83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意旨,建請轉知所屬注意辦理如旨揭。另塗銷通知函或其附件中因載有少年前案紀錄相關資訊,亦屬應塗銷之範圍,宜於文中請受通知單位併予塗銷。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