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80250870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訂定「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貴部訂定「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乙案函詢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8 年 4 月 26 日臺教社(三)字第 1080061334 號函。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關於財團法人主管機關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24 條第 3 項訂定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之法規定位乙案,業經本部 108 年 2 月 1日法制字第 1080250234 號函釋表示,其應定性為法規命令,仍請參照。
(二)又實質法規命令,指法律授權機關就一般事項訂定之抽象規範,因其性質或內容特殊,不宜或顯難以法規命令名稱及法條形式出之者,法律授權不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法規名稱、法條格式之規定。其雖不具法規命令之名稱與格式,但已具法規命令由法律授權就一般事項為抽象規範並對多數不特定人民發生法律效果之實質,故稱為實質法規命令(司法院 102 年 9 月 14 日院台參字第 1020022705 號函及本部 101 年 7 月 5 日法律字第 10100025670號函參照)。準此,依上開說明,本件衛生福利部 108 年 2 月1 日衛部醫字第 1081660342G 號公告「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其雖不具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法規命令之名稱與格式,惟其性質仍屬法規命令中之「實質法規命令」。
(三)故有關貴部訂定「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乙案,仍請參照前開說明辦理。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