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90002514 號
要旨
關於內政部函知增列厄瓜多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相關事宜
主旨
內政部函知增列厄瓜多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 109 年 1 月 30 日台內戶字第 1090102341 號函辦理(隨文檢附)。
二、內政部據外交部駐厄瓜多代表處查復函知,厄瓜多憲法法庭於 108年 6 月 12 日裁決承認同性結婚權,嗣於 108 年 7 月 8 日政府公報公告後正式生效並開放結婚註冊,該部已同步更新網站「目前承認同性婚姻合法之國家或地區」之資訊。
三、參據內政部網站公告資料:
(一)目前阿根廷、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愛爾蘭、盧森堡、馬爾他、墨西哥(部分地區)、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英國(部分地區)、美國、烏拉圭、厄瓜多等 27 個國家或地區承認同性婚姻合法。
(二)墨西哥至 108 年度為止,全國 31 州有 19 地區實施同性婚姻合法化,包含 Ciudad de Mexico (墨西哥市)、Quintana Roo 州、Coahuila 州、Chihuahua 州、Nayarit 州、Jalisco 州、Campeche 州、Colima 州、Michoacan 州、Morelos 州、Chiapas 州、Puebla 州、Baja California 州、Nuevo Leon 州、Aguascalientes 州、San Luis Potosi 州、Hidalgo 州、BajaCalifornia Sur 州及 Oaxaca 州。
四、有關目前承認同性婚姻合法之國家或地區,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首頁/公開資訊/常見問答/戶籍類/常見問答集/Q&A/Q13.目前承認同性婚姻合法之國家或地區為何?)。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各廳、處及參事室、法官評鑑委員會(含附件)
附件
內政部 函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30 日台內戶字第 1090102341 號
主旨
有關增列厄瓜多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 1 案,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 109 年 1 月 15 日外條法字第 10900016330 號函(如附件影本含其附件)辦理。
二、旨案據外交部駐厄瓜多代表處查復略以,查厄瓜多憲法法庭於 108年 6 月 12 日裁決承認同性結婚權,嗣於(108 年)7 月 8 日政府公報公告後正式生效並開放結婚註冊。
三、另分別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公開資訊」一「常見問答」一「戶籍類」一「常見問答集」項下,及本部戶役政單一簽入系統首頁之「Q&A」 項下,更新「目前承認同性婚姻合法之國家或地區為何?」之問答,併予敘明。
正本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副本
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