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90250371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檔案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檔案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9 年 2 月 27 日檔秘字第 1090023243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說明
1.序文所稱「本法」是否即為檔案法之簡稱?如為肯定,建請酌修文字,以臻明確。
2.序文「爰擬具檔案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請修正為「爰擬具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3.修正重點第 5 點「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文字似有漏繕,建請修正為「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二)草案第 13 條:本條將現行條文第 1 項第 2 款檔案銷毀及移轉分成 2 款規定,並將檔案銷毀加上「認有必要」之要件,何以檔案移轉不問有無必要,均應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建請釐清後敘明。
(三)草案第 21 條:本條第 2 項「辦理前項應用服務」所欲規範之對象、行為主體為何?語意似有不明,建請釐清。
(四)草案第 22 條:本條「相關法律保護規定」為何?是否將應遵循之法律保護規定於說明欄列舉(政治檔案條例第 15 條立法理由體例參照)?建請再酌。
正本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副本
本部秘書處、本部資訊處、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