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903505490 號
要旨
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旨在規範財團法人之會計制度及處理原則,其會計制度、營運及運作資料,均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以利主管機關監督。該項所定之期限,在於促使財團法人應按期申報,另亦賦予財團法人有相當之作業期間準備相關資料,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主旨
有關所詢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9 年 3 月 20 日臺教社(三)字第 1090042799 號函。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採曆年制,其會計處理並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旨在規範財團法人之會計制度及處理原則,其會計制度、營運及運作資料,均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以利主管機關監督;而其中本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定之「1 個月內」、「5 個月內」期限,一方面在於促使財團法人應按期申報,另方面亦賦予財團法人有相當之作業期間,俾準備相關資料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從而,於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財團法人,固係指每年 1 月 1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惟其會計年度如經報主管機關核准採非曆年制者,則應以其開始月份所屬會計年度為其年度,自該月份起算會計年度,據以適用本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