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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90350598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財團法人因合併而解散者,無須進行清算,但消滅之財團法人應向法院聲請解散登記,並得委由新設或存續法人辦理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合併後,消滅之財團法人是否須辦理清算程序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9 年 3 月 16 日農授漁字第 1091314030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第 37 條規定:「財團法人合併後,存續、新設或消滅之財團法人,應分別向法院辦理變更、設立或解散登記。」財團法人因合併而解散者,依上開等規定,無須進行清算,惟仍應向法院辦理法人消滅之解散登記。又本法第 34 條第 3 項規定:「第 1 項申請許可合併之條件、程序、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而本條項授權訂定之「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合併之財團法人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存續法人應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消滅法人應聲請解散登記;新設法人應聲請設立登記。」依該條說明,財團法人合併後,消滅法人向法院聲請辦理解散登記,得委由新設或存續法人辦理。

正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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