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近期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趨緩,請公證人於文到之日起開放受理民眾申請預約公證結婚儀式,於防疫期間辦理儀式時,應對參加人員採實名制列冊登載,並保持社交距離或佩戴口罩
主旨
有關公證人辦理公證結婚儀式一事,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秘書長 109 年 4 月 10 日秘台廳民三字第 1090008056 號函計達。 二、考量近期國內「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趨緩,為滿足民眾聲請公證結婚並同時舉行結婚儀式需求,請公證人於文到之日起開放受理民眾申請預約公證結婚儀式。又公證人於上開肺炎防疫期間,辦理結婚儀式時,應對參加人員採實名制列冊登載,並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之保持社交距離相關指引( http://at.cdc.tw/JUL59S ),維持室內 1.5 公尺、室外 1 公尺以上之社交距離,若無法維持上開社交距離應佩戴口罩。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公證人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地區公證人公會、臺中地區公證人公會、高雄地區公證人公會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