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90012125 號
要旨
釋示有關分公司請求辦理公證事務之代理人相關疑義
主旨
貴院轉陳高雄地區公證人公會函請釋示有關分公司請求辦理公證事務之代理人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9 年 4 月 22 日院彥文忠字第 1090002386 號函。
二、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公司法第 3 條第 2 項參照),無獨立之法人格,其權利義務應歸屬於本公司。故分公司請求辦理公證事務時,如以本公司授權之自然人代其辦理公證,倘符合公證法第 76 條規定,應無不可。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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