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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9001212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9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釋示有關分公司請求辦理公證事務之代理人相關疑義

主旨

貴院轉陳高雄地區公證人公會函請釋示有關分公司請求辦理公證事務之代理人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9 年 4 月 22 日院彥文忠字第 1090002386 號函。

二、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公司法第 3 條第 2 項參照),無獨立之法人格,其權利義務應歸屬於本公司。故分公司請求辦理公證事務時,如以本公司授權之自然人代其辦理公證,倘符合公證法第 76 條規定,應無不可。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訊檢索系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9001212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0 日發布,要旨:釋示有關分公司請求辦理公證事務之代理人相關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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