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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90350405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財團法人董事辭任後召開董事會議應出席人數計算疑義,就其捐助章程所定董事人數符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且其所定董事人數為固定人數,應依章程所定董事會之固定人數計算開會人數

主旨

有關貴局所管轄財團法人台北市維○文教基金會董事辭任後召開董事會議應出席人數計算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9 年 4 月 24 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 10930035612 號函。

二、有關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45 條所定全體董事人數,於財團法人董事出缺之全體董事人數計算方式,就捐助章程所定董事人數符合本法第 39 條第 1 項或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且其所定董事人數為固定人數,而非由一定範圍人數組成者,自應依章程所定董事會之固定人數計算開會人數(本部 95 年 3 月 1 日法律字第 0950005200 號函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136 號裁定意旨參照)。有關來函所詢台北市維○文教基金會,其捐助章程第 6 條規定其董事會由 9 人組成,應為固定人數 9 人,故其依本法第 45條第 1 項作成特別決議之最低出席人數應為 6 人。又董事一經提出辭職,無須法人同意,即當然喪失董事身分(本部 103 年 8 月4 日法律字第 10303508230 號函參照)。本件財團法人現有董事僅為 4 人,亦不符合本法第 39 條及第 48 條所定組成董事會之最低人數。

三、次按本法第 4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第 1 項)。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財團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財團法人之行為(第 2 項)。」本件財團法人已因部分董事辭任致使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倘該不能行使職權將致使財團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附此敘明。

正本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共 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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