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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90250764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及廢止「高雄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一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及廢止「高雄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9 年 5 月 5 日衛授家字第 1090014085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查旨揭自治規則尚無牴觸財團法人法;惟「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不受年度支出百分之十限制之一定金額,在本市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所定金額應適用於所有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然本項末段「在本市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恐易造成對「高雄市內」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不受年度支出百分之十限制之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至對「高雄市外」之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則不受上開一定金額限制之誤解。為避免爭議,是否參照臺中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2 條:「財團法人於當年度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之金額於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者,不受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限制。」或苗栗縣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一定金額為二百萬元整。」之體例修正,建請斟酌。

(二)另查旨揭自治規則發布後已非草案,建請將總說明標題、序文末段及對照表標題「草案」、「條文草案表」等文字刪除,以符法制體例,併此敘明。

正本

衛生福利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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