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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資一字第 1090017764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要旨

公告修正司法院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

主旨

公告修正本院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

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第 6 條及第 9 條規定。

公告事項:修正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如附件(公務員懲戒法部分)。本院 91 年3 月 28 日秘台資二字第 08387 號公告(有關公務員懲戒法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91 年 3 月 28 日院台資二字第 08387號公告,有關公務員懲戒法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司法院民國 110 年 9 月 14 日院台資一字第 1100026595 號公告,有關公務員懲戒法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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