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080015491 號
要旨
函詢司法安置兒少紀錄保存相關法規競合疑義
主旨
所詢司法安置兒少紀錄保存相關法規競合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8 年 6 月 4 日社家幼字第 1080106872 號函。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 83 條之 1 關於塗銷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規定,係參酌兒童權利公約第 40 條第 2 項(b)第 7 目、兒童權利公約第 10 號一般性意見第 66 段及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第 8 點、第 21 點保障少年隱私權,避免其受污名或烙印之意旨訂定,以利少年復歸。依 108 年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少事法第 8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於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規定之機關、機構及團體均有適用。
三、貴署來函檢附之本廳 106 年 4 月 10 日廳少家一字第1060009720 號函中已說明,「塗銷」係指予以塗抹、刪除或遮掩,使一般人無法直接或經比對後可辨識為少年者而言,經塗銷紀錄及檔案資料之保存及銷毀,仍依保存機關(構)或團體對各該檔案之保存及銷毀有關法規辦理,敬請卓參。
正本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