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90019692 號
要旨
內政部函知增列哥斯大黎加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地區
主旨
內政部函知增列哥斯大黎加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地區,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 109 年 7 月 6 日台內戶字第 1090125352 號函辦理。二、內政部據外交部駐尼加拉瓜大使館查復略以:哥斯大黎加最高法院憲法法庭於 107 年 8 月 8 日裁定哥國家庭法第 14 條第 6 款有關「同性之人在法律上不得結婚」之規定違反憲法,並要求立法機構須於解釋文公告後 18 個月內完成同性婚姻法制化,惟哥國國會未於期限內完成立法或修法,前述法條已於 109 年 5 月 26 日正式失效,哥國同性婚姻正式合法化,並與異性婚姻享有同等權利。
三、參據內政部網站公告資料(109 年 7 月 7 日查詢結果):
(一)目前阿根廷、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愛爾蘭、盧森堡、馬爾他、墨西哥(部分地區)、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英國、美國、烏拉圭、厄瓜多、哥斯大黎加等 28 個國家或地區承認同性婚姻合法。
(二)墨西哥至 108 年度為止,全國 31 州有 19 地區實施同性婚姻合法化,包含 Ciudad de Mexico (墨西哥市)、Quintana Roo 州、Coahuila 州、Chihuahua 州、Nayarit 州、Jalisco 州、Campeche 州、Colima 州、Michoacan 州、Morelos 州、Chiapas 州、Puebla 州、Baja California 州、Nuevo Leon 州、Aguascalientes 州、San Luis Potosi 州、Hidalgo 州、BajaCalifornia Sur 州及 Oaxaca 州。
四、有關目前承認同性婚姻合法之國家或地區,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首頁/公開資訊/常見問答/戶籍類/常見問答集/Q&A/Q13.目前承認同性婚姻合法之國家或地區為何?)。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法官評鑑委員會(請資訊處置於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