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0620 號
要旨
檢送「被告施用戒具紀錄表」、「被告施用戒具通知書」、「被告繼續施用戒具報告表」、「被告繼續施用戒具觀察紀錄表」、「被告施以固定保護紀錄表」、「被告施以固定保護書」、「被告施以固定保護觀察紀錄表」、「被告收容於保護室紀錄表」、「被告收容於保護室書」及「被告收容於保護室觀察紀錄表」
主旨
檢送「被告施用戒具紀錄表」、「被告施用戒具通知書」、「被告繼續施用戒具報告表」、「被告繼續施用戒具觀察紀錄表」、「被告施以固定保護紀錄表」、「被告施以固定保護書」、「被告施以固定保護觀察紀錄表」、「被告收容於保護室紀錄表」、「被告收容於保護室書」及「被告收容於保護室觀察紀錄表」各 1 份,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為因應新修正之羈押法及授權訂定之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自本(109 )年 7 月 15 日施行,為使機關實務運作順利銜接,爰配合前揭法規訂定旨揭表單,請各機關視需要印製使用。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本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