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10904005020 號
要旨
因應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施行,本部 88.06.29 法矯字第 000777 號函及其附件「改善監、院、所業務計畫方案」,自 109.07.15 起停止適用
主旨
本部 88 年 6 月 29 日法矯字第 000777 號函及其附件「改善監、院、所業務計畫方案」,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因應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施行,旨揭方案因部分內容已不合時宜,或法令訂有相關規範,爰停止適用。
正本
本部矯正署所屬機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人事室(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會計室(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統計室(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政風室(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88 年 6 月 29 日法矯字第 000777 號函,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