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471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檢送「使用器械報告表」,有關各矯正機關棍、刀、槍及其他器械之使用,應於使用後三日內依本表填載並陳核機關長官,以留紀錄

主旨

檢送「使用器械報告表」1 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因應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修正施行,自本(109 )年 7 月 15 日起,有關各矯正機關棍、刀、槍及其他器械之使用,應於使用後三日內依旨揭「使用器械報告表」填載並陳核機關長官,以留紀錄。爰本署 105 年 9月 20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504006580 號函,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5 年 9 月 20 日法矯署安字第10504006580 號函,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