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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491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說明有關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分配於單人舍房及施以單獨監禁之辦理原則

主旨

有關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分配於單人舍房及施以單獨監禁,希依說明提示辦理,請照辦。

說明

一、收容人入機關後,以分配於多人舍房為原則,惟收容人身心狀況或其他情事不宜分配於多人舍房者,得依管理需要,斟酌情形將收容人分配於單人舍房。又收容人配住於單人舍房,其教化輔導、給養、醫療照護、接見通信等處遇,不得與一般收容人有別,且應依渠等身分適用之矯正法規審慎為之。

二、有關收容人分配於單人舍房,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生活及戒護管理部分:

1.對於收容人分配於單人舍房期間,應按日填寫「收容人分配於單人舍房觀察紀錄表」(附件 1)陳報機關長官。

2.應隨時注意分配於單人舍房收容人之身心狀況,如無繼續分配於單人舍房之必要時,應即分配於多人舍房。

3.應按月將當月份分配於單人舍房收容人名冊(附件 2)陳送機關首長核閱,倘收容人於製作名冊時仍有繼續分配於單人舍房之必要,應記明事由。

4.如發現分配於單人舍房收容人情緒不穩時,除日、夜間相關值勤人員應交接加強戒護外,並應由值勤人員製作「特殊收容人行狀紀錄簿」,每 15 至 20 分鐘記錄收容人行狀 1 次。

5.舍房應保持良好通風、光線及環境整潔,機關亦應提供適當之生活設施、生活用水及飲用水。

(二)教化輔導部分:

1.責成教輔小組加強教化輔導,並得延聘具有輔導專業之教誨或社會志工協助,維繫分配於單人舍房收容人與社會支持關係之互動。

2.依機關場地、設施及分配於單人舍房收容人之身心狀況,規劃適宜之文康活動及安排運動時間,以維護身心健康。

3.充實機關圖書種類資源,俾供收容人得以借閱。

(三)醫療照護部分:

1.對於分配於單人舍房收容人認有必要時,可運用「簡式健康量表(BSRS-5)」進行心理健康篩檢,視情形提供情緒支持、輔導或醫療等適當處置,倘機關編制有臨床心理師者,得轉介個案由其協助。

2.對於罹患疾病之分配於單人舍房收容人,各機關應評估其病情,除依醫囑予以服藥控制外,並視個案病情安排看診、追蹤,若在機關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時,應安排戒送外醫治療或陳報移送病監收治。

三、有關收容人施以單獨監禁,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機關不得對收容人施以逾 15 日之單獨監禁。單獨監禁,指 1日之內對收容人實施欠缺有意義人際接觸之監禁達 22 小時以上,單獨監禁屬人際關係孤立之狀態,與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所定隔離保護、收容於保護室、安置於單人舍房等措施,屬物理上、空間上之區隔,概念上有所不同,惟後者實際執行上可能有伴隨單獨監禁之現象。

(二)各機關因對收容人依法執行職務,而附隨有單獨監禁之狀態時,應按日填寫上揭「收容人分配於單人舍房觀察紀錄表」,並按月將當月份單獨監禁收容人名冊(附件 3)陳送機關首長核閱,並於每月10 日前依指定方式陳報本署。

(三)收容人施以單獨監禁期間,應由醫事人員持續評估收容人身心健康狀況,醫事人員認為不適宜繼續單獨監禁者,應停止之。

(四)收容人施以單獨監禁之生活及戒護管理、教化輔導、醫療照護部分,請依說明二提示事項辦理。

四、檢送收容人分配於單人舍房作業流程圖 1 份(附件 4)。

五、本署 106 年 8 月 2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60400658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本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本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6 年 8 月 2 日法矯署安字第1060400658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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