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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教字第 10603001790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為使各矯正機關辦理出監(所)收容人預付作業勞作金之計算及發放方式單純化及一致性,並確實反應收容人實際作業情形,請依說明辦理

主旨

為使各矯正機關辦理出監(所)收容人預付作業勞作金之計算及發放方式單純化及一致性,並確實反應收容人實際作業情形,請依說明二、三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審計部抽查法務部矯正機關及作業基金民國 105 年度 1 至 8月財務收支審核通知事項辦理。

二、重行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出監(所)收容人預付勞作金時,應依法務部 92 年 6 月 19 日召開「改進各監所辦理收容人作業業務相關事宜會議」決議,參酌各作業項目勞作金核發基準及收容人實際作業情形核算勞作金,並依下列方式計算核發基準:

(一)直接依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第 4 條規定,計算核發基準者:依該辦法規定計算核發基準。

(二)無法依上揭規定計算或計算顯有困難時,依下列方式計算核發基準:

1.委託加工作業:參考該作業項目之前 3 個月直接參與作業者,每人每月平均勞作金為核發基準。

2.自營作業:參考該作業項目之上年度直接參與作業者,每人每月平均勞作金為核發基準。

3.視同作業:依各機關每年評價會議所評定之各類視同作業每月勞作金為核發基準。

三、發給預付勞作金時,統一在收容人出監(所)日發給。總務科名籍通知作業科承辦人員製作預付勞作金明細表,經總務科保管人員以週轉金代墊發給出監(所)收容人後,再向作業科人員申請代墊預付勞作金之歸墊作業。

四、預付勞作金辦理情形將列入 106 年度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機關業務評比項目之一。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誠正中學、明陽中學除外)

副本

本署後勤資源組、本署教化輔導組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9 年 7 月 21 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3009420 號函,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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