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1090023525 號
要旨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增列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共 3 項,自 109 年 7 月 24 日生效
主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 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增列「3-氧-2- 苯基丁酸甲酯(Methyl-3-oxo-2-phenylbutyrate)」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二、增列「氟苯基丙酮(Fluorophenylacetone)」 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三、增列「甲氧基苯丙酮(Methoxyphenylacetone)」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四、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1 份。
附件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附表四第四級毒品(包括毒品先驅原料,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Isomers 、酯類 Esters 、醚類 Ethers 及鹽類 Salts)┌────────────────────────┬─────┐│ 品項 │ 備註 │├────────────────────────┼─────┤│毒品先驅原料 │本 3 項新││20 3-氧-2- 苯基丁酸甲酯 │增 ││ (Methyl-3-oxo-2-phenylbutyrate) │ ││21 氟苯基丙酮(Fluorophenylacetone) │ ││22 甲氧基苯丙酮(Methoxyphenylacetone)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