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90250933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金門縣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金門縣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 109 年 6 月 15 日內授消字第 10908227691 號函辦理。

二、本部意見如下:依草案第 12 條第 2 款規定,違反草案第 9 條第1 項停止活動命令,應予處罰。惟本自治條例就未依草案第 9 條改善命令改善者,並未有處罰規定,但主辦單位如違反草案第 9 條改善命令規定,而未改善,是否無處罰或為其他管制措施之必要?如不為處罰或其他管制措施,則本條改善命令之規範目的能否達成?建請考量。如為處罰或其他管制措施,爰建請參考臺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增訂「未改善者,得命停止活動」之管制措施;或不增訂管制措施規定,則參考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 12 條、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第 2 款規定,予以增訂處罰規定。

正本

內政部消防署

副本

本部法制司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制字第 109025093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