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90250933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金門縣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金門縣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 109 年 6 月 15 日內授消字第 10908227691 號函辦理。
二、本部意見如下:依草案第 12 條第 2 款規定,違反草案第 9 條第1 項停止活動命令,應予處罰。惟本自治條例就未依草案第 9 條改善命令改善者,並未有處罰規定,但主辦單位如違反草案第 9 條改善命令規定,而未改善,是否無處罰或為其他管制措施之必要?如不為處罰或其他管制措施,則本條改善命令之規範目的能否達成?建請考量。如為處罰或其他管制措施,爰建請參考臺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增訂「未改善者,得命停止活動」之管制措施;或不增訂管制措施規定,則參考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 12 條、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第 2 款規定,予以增訂處罰規定。
正本
內政部消防署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