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450 號
要旨
法務部矯正署 109.07.13 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540 號函,因內容與檢察署實務運作有所扞格,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主旨
本署 109 年 7 月 13 日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54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旨揭行政函釋內容與檢察署實務運作有所扞格,爰停止適用。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保護司(含附件)、臺灣高等檢察署(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301054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