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70023447 號
要旨
法院命刑事被告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之處分,宜以書面函知該管警察機關及其上級警察局或警察分局,俾利警察機關執行及督考
主旨
有關法院命刑事被告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之處分,宜以書面函知該管警察機關及其上級警察局或警察分局,如有諭知執行期間,並宜一併載明,俾利警察機關執行及督考,請查照。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最高法院、內政部警政署、本院少年及家事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