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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70023447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法院命刑事被告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之處分,宜以書面函知該管警察機關及其上級警察局或警察分局,俾利警察機關執行及督考

主旨

有關法院命刑事被告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之處分,宜以書面函知該管警察機關及其上級警察局或警察分局,如有諭知執行期間,並宜一併載明,俾利警察機關執行及督考,請查照。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最高法院、內政部警政署、本院少年及家事廳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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