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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1090400568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因應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施行,本部 85 年 5 月 6 日法 85 監決字第 10691 號函檢送之收容人違規情節及懲罰參考標準表,部分違規情節或行為樣態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主旨

本部 85 年 5 月 6 日法 85 監決字第 10691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因應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施行,旨揭函檢送之收容人違規情節及懲罰參考標準表,部分違規情節或行為樣態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正本

本部矯正署各監獄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85 年 5 月 6 日法 85 監決字第 1069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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