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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0504005550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檢送「監獄辦理受刑人懲罰處分流程圖」

主旨

檢送「監獄辦理受刑人懲罰處分流程圖」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茲因監獄組織通則業於 105 年 5 月 18 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42831 號令公布廢止,故各監獄辦理受刑人懲罰時,不得援引前開通則第 19 條第 2 項但書有關急速處分之規定。爰此,監獄核以受刑人減少勞作金超過 20 元及停止戶外活動超過三日處分,均應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始得執行,並請各機關確實督導各級人員應按旨揭流程圖辦理。

二、查本署 105 年 2 月 24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504001110 號函提示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懲罰應行注意事項,其中說明分項一(一)2 述及「次按監獄組織通則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由於受刑人之處遇影響其權益至鉅,故關於處遇事項應依合議程序行之,以求嚴謹。但於情況急迫時,亦得由典獄長先行處分後,提報監務委員會備查,避免貽誤時機。爰此,監獄核以受刑人停止戶外活動超過三日之處分時,應就受刑人違背紀律情節與戒護管理需求審慎衡酌外,並視實際情況決定有無先行處分之必要;…」等,業因上開通則之廢止致失其依據,前開提示內容,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法矯署安字第10504001110 號函,說明分項一(一)2 提示內容,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法矯署安字第1090400569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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