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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569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鑑於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修正,為保障其他身分類別收容人權益,有關懲(處)罰報告表、陳述意見、懲(處)罰書、送達及通知等程序,請參照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之程序規範及本署相關函釋辦理

主旨

矯正機關對於受刑人及被告以外之收容人施以懲罰或處罰處分,請依說明之提示辦理,請照辦。

說明

一、法務部 85 年 5 月 6 日函頒之收容人違規情節及懲罰參考標準表業停止適用,為避免違規行為處理不公,對於受刑人及被告以外之收容人(受戒治人、受觀察、勒戒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少年受刑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等)施以懲罰或處罰,應依收容人身分類別所適用法律之法定懲罰種類,參照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或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訂定之違規行為及懲罰基準表內之違規行為情節分類,核予適當懲罰或處罰。

二、鑑於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修正,為保障其他身分類別收容人權益,各機關對於上揭收容人施以懲罰或處罰處分,有關懲(處)罰報告表、陳述意見、懲(處)罰書、送達及通知等程序,請參照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之程序規範及本署 109年 7 月 14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4860、10904004870 號函辦理。

三、檢附收容人懲(處)罰事項一覽表 1 份供參。

四、本署 104 年 3 月 5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404000830 號、105 年2 月 24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504001110 號及 105 年 8 月 2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50400555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4 年 3 月 5 日法矯署安字第1040400083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2.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法矯署安字第1050400111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3.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5 年 8 月 2 日法矯署安字第1050400555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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