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80251534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下稱本辦法)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8 年 8 月 19 日總處培字第 1080041302 號書函。
二、本部法制意見如下:
(一)本辦法第 2 條:
1.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監察人人選,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然本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監察人之遴選,應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依財團法人法第48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又財團法人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其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主管機關」(即原住民族委員會)遴聘,則本辦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定董事、監察人之遴選依財團法人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一節,究係指逕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依該規定「遴聘」董事?抑或僅指依該規定所列各款人員「遴選」董事?似有不明,建請先予釐清。倘經釐清後係指後者,亦即本基金會董事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設置之遴選小組依財團法人法第 48 條第 2 項所列 4 款人員「遴選」後,再依本辦法第 8 條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尚無不可;惟遴選小組於依財團法人法第 48 條第 2 項所列 4 款人員遴選董事時,仍須注意應同時符合設置條例第 8 條第 1 項所定原住民代表比例及性別比例之規定。以上事項,建議於本辦法第 2條第 1 項予以明定或於說明欄補充敘明。
2.查本辦法第 2 條第 1 項將原住民族委員會簡稱為「本會」,並於本辦法第 4 條、第 7 條及第 8 條等規定,均以本會代稱;惟本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之「主管機關」,是否係指原住民族委員會?如為肯定,建請予以統一,以茲明確。
3.有關本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之「有關機關」,僅於本條說明三敘述係由遴選小組決議之,為期明確,建議定明於條文中,避免滋生爭議。
(二)本辦法第 7 條:本條但書規定,建請修正為「但本小組委員非本會人員兼任者,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俾使文義明確。
(三)本辦法第 10 條:本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惟查本條例自 107 年 12 月 5 日公布施行,則本辦法之施行日期有無配合本條例施行日期之必要?建請再酌。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