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90251103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貴部預告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貴部預告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9 年 7 月 9 日文綜字第 1093032705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規定。」目前財團法人有依作用法或組織(設置)條例設立者,此類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均係因應特殊之任務需要而設。為確實達成其政策目的,如各該法律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本條項立法理由參照),惟如無特別規定者,當然仍應適用本法。按旨揭草案第 25條第 1 項規定:「為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各項藝文事業,設置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是有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下稱國家文藝基金會)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如本草案及其相關法規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惟如無特別規定者,當然仍應適用本法。合先說明。
(二)次按本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規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一、存放金融機構。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而旨揭草案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財產運用方法,不受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之限制;其運用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此,究係國家文藝基金會財產運用方法僅排除適用本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有關購買股票之規定,而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相關規定,規範國家文藝基金會購買股票之行為,除此之外國家文藝基金會財產運用方法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惟是否仍受本法第 19 條第 4 項第 1 款及第 5 項規定之限制?容有疑義。抑或國家文藝基金會之財產運用方法完全排除本法相關規定之適用,而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語意似有未明,宜請貴部釐清後酌修,以免日後解釋適用產生疑義。
正本
文化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