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勤字第 1090500309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為實質保障矯正機關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權益,並維持其於執行收容期間之基本生活無虞,說明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經濟狀況欠佳之認定基準及提供之品項、數量

主旨

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經濟狀況欠佳之認定基準及提供之品項、數量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受刑人因經濟狀況欠佳,缺乏日常生活必需品者,得請求監獄提供之;其經濟狀況欠佳之認定基準及提供之品項、數量,由監督機關定之。」

二、前揭經濟狀況欠佳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保管金帳戶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勞作金可自由使用金額部分應一併計算),並經場舍主管審酌經濟狀況欠佳有需求者。

(二)場舍主管審酌參考指標,可就是否有親友接見寄物、家庭是否為低收入戶等實際經濟狀況加以評估;並應注意是否有規避相關公務扣款(如強制執行等)而刻意要求親友只寄入物品不寄入金錢之情事。

(三)行狀表現、違規與否不應作為審核標準。

三、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之品項及數量:

(一)消耗物品部分:每 3 個月應至少提供毛巾、牙刷、牙膏、洗髮精、肥皂、衛生紙、洗衣粉(另,女性增加提供生理用品)各 1 件(必要時,得斟酌增給之);每 6 個月應至少提供內衣褲各 1件。

(二)非消耗物品部分:視實際需要提供衣類、保暖用品、寢具、拖鞋及個人飲食用具等日常生活必需品。

四、另,為實質保障矯正機關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權益,並維持其於執行收容期間之基本生活無虞,各類收容人均依前揭認定標準及所定應提供生活必需品之品項、數量辦理。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綜合規劃組、本署教化輔導組、本署安全督導組、本署矯正醫療組、本署後勤資源組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矯署勤字第 1090500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