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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90351307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財團法人於解散前,如業經董事會通過後,將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項所定年度資料送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本應依規定完成備查程序;財團法人依同條第 3 項規定,應於主管機關備查後 1 個月內,主動公開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

主旨

有關所詢「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定報送主管機關年度資料後,財團法人經依章程規定決議解散,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於清算程序中,主管機關是否仍需依規定進行備查,並請其於文到後 1 個月內公開經備查之資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9 年 9 月 10 日臺教社(三)字第 1090128114 號函。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 1 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 5 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明定財團法人之營運及運作資料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之程序,使主管機關掌握財團法人之營運及運作情形,俾利主管機關監督。

三、次按本部 108 年 10 月 3 日法律字第 10803512440 號函略以:「……關於財團法人於本法第 25 條所定報送營運及運作資料之期限前尚未解散者,則該財團法人自仍應依本法第 25 條規定向主管機關報送相關備查資料;然若財團法人於本法第 25 條所定報送營運及運作資料之期限前已解散者清算中……無須再依本法第 25 條規定向主管機關報送相關備查資料。」乃鑑於財團法人於解散後,僅可消極結束事務,而不得為積極之營運事務,其董事會已無從運作,自難期該財團法人將本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所示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等資料,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反之,財團法人於解散前,如業經董事會通過後,將前揭資料送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本應依上開規定完成備查程序;財團法人依同條第 3 項規定,則應於主管機關備查後 1 個月內,主動公開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貴部來函所述情節,財團法人既已依本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將相關資料報送主管機關備查,何以主管機關於尚未完成備查程序前,即核准該財團法人解散?是否宜於完成備查程序以掌握財團法人之營運及運作情形後,再予審酌是否核准其解散?事涉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權責之行使,尚請貴部本於權責卓處。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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