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5510 號
要旨
落實外出制度之推動,有助於受刑人自立更生及復歸社會。提示各機關依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辦理外出相關注意事項
主旨
提示各機關依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辦理外出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請照辦。
說明
一、落實外出制度之推動,有助於自立更生及復歸社會,爰受刑人申請外出經核准後,應完善聯繫及輔導機制如下:
(一)受刑人外出前:應實施活動前講習,由教輔小組邀集家屬親友、外出目的處所代表、輔導志工及教化、作業、戒護、衛生等人員,就其身心狀況、家庭支持、另案情形、外出活動內容、接見申請與其他相關事項,會商建構協力支持系統及輔導聯繫窗口,俾利受刑人尋求協助。此外,應加強宣導交通規則及道路安全相關規範,避免發生意外事故。
(二)受刑人外出期間:
1.機關應定期派員考核行狀表現,與外出目的處所聯絡人密切聯繫,並作成受刑人外出行狀紀錄。
2.機關與外出目的處所聯繫時,應以電話、線上語音等即時通訊為主,避免僅單純使用文字訊息之聯繫方式(如 LINE 或簡訊),以及時掌握受刑人在外動態。
3.機關得視受刑人申請外出案之性質,不定期派員查訪或請求外出目的處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協查。
4.受刑人外出返監後,應瞭解當日外出期間是否遇有特別情事,如有須儘先通報監獄長官,並由教輔小組協助處理,以完善輔導措施。
二、另依本辦法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受刑人經本署核准外出者應發給外出證明書,其外出證明書範例如附件。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誠正中學除外)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本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本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