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醫字第 10906003910 號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法矯字第 1090600437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法矯字第 1090600437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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